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563729
控 告 书
——诘问出席中国大陆(P.R.C)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诸位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由于自身不干净,面对控告人徐建军连续控告长达24年的振聋发聩的《控告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装聋作哑、割肉自啖,与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换手抓背、张狂地视法律为儿戏、放肆地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为玩偶,缺乏做人最起码的诚信道德标准,共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在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委员诈唬得噤若寒蝉、晕晕乎乎。已经欺骗愚弄了广大湖北人民,难道还要继续玩弄全国的媒体和全国人民吗?!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蔑视公众对郑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该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的事实真相知情权,自然助长以讹传讹。默许襄樊中院理应“集体回避”而死皮赖脸不“集体回避”,且放肆地不将襄樊中院在1983年以前采用欺骗、诱骗等流氓手段从控方套取大量的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犯罪的原始证据材料和在1983年12月20日晚在郑国光的指使下所抢走而没有留下清单的大量有关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犯罪的证据材料一捆,理应无条件全部返还上述原始证据材料,故意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妨碍司法,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合伙故意重演希特勒“国会纵火案”故伎,争该院副院长郑国光为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案的管辖权的这一做法,对湖北省法院系统的司法诚信、司法公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屡屡为世诟病。同时也充分暴露了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具有双重人格——既想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犯罪事实真相,又害怕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及其走卒狗急跳墙而揭露自己见不得人的丑恶勾当的两面人的丑陋嘴脸。所以在对中共中央政治局首脑、各省、市、自治区及特别行政区首脑、海内外媒体记者紧咬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犯罪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事不放并提出质疑面前,湖北省高院个别人既不说明中国大陆(P.R.C)《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在湖北省境内失去法律效力的原因,也不向媒体等公众解释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证据的鉴定结论而共同故意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的隐案不报、压制不查的必要理由,却在惊人的沉默之后,雷打不动地我行我素,任凭襄樊中院对该院副院长郑国光为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案放肆地上演“高俅审林冲式”的现代版《水浒传》。尊敬的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当您坐在人民大会堂一年一度探讨为民谋利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之际,媒体记者和控告人也想就此请教一下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个别人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相互勾结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公然向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挑战、默许襄樊中院由于程序违法而导致应当依法认定的事实而没有依法认定,根本置公众质疑于不顾,置在鄂的全国人大代表如周洪宇教授等要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按2000年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40条第二款之规定;按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8]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及时实施事后监督于不顾,按计划继续上演封建时代才有的“高俅审林冲式”的闹剧,所暴露出来的又是一种怎样的执法思维?!折射出的又是一种怎样的执法理念?!难道在21世纪想让湖北省变成封建时代的独立王朝?!世界各地华人、华裔尤其是中外媒体记者百思不得其解:中共中央在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中国大陆(P.R.C)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大、纪委、检察院、高级法院竟然奈何不了一个受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包庇、袒护、纵容的中级法院副院长?!请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人大代表正面回答: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隐瞒事实真相、玩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咋就这么牛?!湖北省的反腐败机制的灵敏度咋就失灵?!连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放肆地藐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公然向国家法律挑战而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就管不住,遑论其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
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最高检贾春旺检察长):
世界各大新闻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福建电视台》、央视《焦点访谈》、上海《东方卫视》):
负有司法监督职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
“1900年的清王朝,面对列强之所以兵败如山倒,陈腐的辫子只是其中的一方面,腐败也是加速其驾崩的重大诱因。
1900年的车辙可鉴。
1999年的导弹可鉴。
这是一个中国作家,在上世纪末回眸历史后的坦言!(详见《读者》2000年第一期P12)”
公元2004年9月27日中共湖北省委召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对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公然向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挑战、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并对郑犯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甚至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故意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隐案不报、压制不查。特别是在北京市王歧山市长、上海市韩正市长、天津市戴相龙市长……海内外媒体如《人民日报》群工部、网络中心和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博导周洪宇教授等提出广泛的质疑,强烈要求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要依法办事。向媒体公开控告人徐建军在《控告书》中多次涉及到的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和湖北省公安厅对此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以正视听的正当、合理、合法的要求,置之不理的前提下,虽说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工作作风漂浮、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但其毕竟是法律本科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明知犯罪嫌疑人郑国光等人有罪、明知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否是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鉴定结论,是取信于民,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之所在,换句话说依法查明0087048号发票的去向和归属,向世界媒体公布我政法机关对其的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是“撬动”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襄樊中院(81)襄法刑申字第10号裁定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呈上的《审结报告》的铁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到底是法学专家、省高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作为内行看出了名堂,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其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误以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等省委常委一班人“不过如此”.既没有水平发现这一关键问题,不会对中级法院副院长为蒙蔽人大机关和政法机关,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等事实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引起重视,更没有能力和资格要求湖北省高院党组研究具体的整改措施。说到底省高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眼里没有俞正声为核心的省委常委一班人。所以在现阶段仍顺着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捏造事实、蒙蔽人大机关和政法机关、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思路,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求得暂时的虚假“稳定”,俞正声发现不了会沾沾自喜,玩弄、戏耍一下甚至不向俞正声等省委常委汇报控告人徐建军控告犯罪嫌疑人郑国光的控告案的事实真相。俞正声等省委常委一班人由于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也是敢怒而不敢言;控告人徐建军24年来振聋发聩的《控告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为了贪图蝿头小利,却视法律为儿戏,明目张胆地违法办冤、假、错案,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居然亲自伪造、捏造湖北省公